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执行方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原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原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下限的通知》的通知(常劳社就[2008]15号)及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常熟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常人社险[20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情况,经研究,对失业保险金的上限做相应调整,具体方案如下: 1、失业保险金上限由原来的960元/月提高至1140元/月。 2、调整标准的对象:①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退工,经核定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②2011年2月1日前已核定待遇的,待遇未享受或未享受结束的人员。 当否,请批示。
常熟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