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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最低享受标准的通知
2011-10-19 00:00
查看:1617

各镇、虞山林场、服装城劳动保障所,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下限的通知》(苏劳社就[2008]22号、苏财社[2008]94号)及常熟市政府《关于转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09]4号),结合我市城镇低保标准调整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最低享受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享受标准:

    1、自2009112009331止,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由468/月提高到500/月。

    2、自2009的年41日起,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由500/月提高到520/月。

    二、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按最低标准执行。

    本通知从200911起执行。

    特此通知。

 

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 熟 市 财 政 局  

  ○○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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