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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熟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11-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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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熟市委  常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熟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发〔2008〕70号

各镇、虞山林场,常熟经济开发区、东南开发区,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市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工商联,市各直属单位、民主党派、条线垂直(双重领导)单位:
  经研究,现将《常熟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熟市委员会
                                    常熟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常熟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办法(试行)

  为加快本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步伐,大力推进产学研相结合,充分发挥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常发〔2006〕32号)和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苏州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站博士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才〔2006〕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新批准设立的并已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助。
  第二条 对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合同期内,每年在站工作时间超过半年以上并通过考核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生活和工作经费资助。申请资助者,由本人填写《常熟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站博士资助申请表》,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
  第三条 对在站博士后获得省级以上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计划的,按照1:1的比例给予项目匹配资助经费。
  第四条 对在站期间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第五条 对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并与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常熟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中的有关待遇。
  第六条 对未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通过“浙江大学常熟博士后工作站”招收引进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的第二、四、五条享受相关待遇;同时对引进博士后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七条 上述各类资助经费由本市人才开发基金列支。市人事局负责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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