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高空、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劳动者进行发明创造、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其他获取的非经常性专项奖金。
从2002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46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