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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辞退、除名、开除职工有何规定和程序?
2011-11-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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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辞退职工从广义理解,既包括因违纪被企业辞退的职工,也抱括国家和地方劳动法规规定的因其他原因予以辞退的职工(即裁员),符合辞退规定条件的,企业有权辞退职工。

前者违纪辞退职工是对某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违反劳动纪律而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的职工,经企业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企业可将其辞退。辞退不是行政处分,而是一种行政处理。

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履行的手续;

企业辞退违纪职工要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意原始记录,除违纪情节严重者外也可以先给违纪职工发“违纪警告书”,给予三至六个月的考察期,在考察期内仍教育无效的,再予辞退(辞退前须征求本企业工会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对被辞退的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

辞退职工应征得工会意见,由厂长(经理)决定。

2)除名是对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规定的职工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理,除名不是行政纪律处分。只要职工具有旷工事实,又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必备条件,企业可以除名职工,除名与否,由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3)开除是行政最高纪律处分,应持慎重态度,一般适用于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犯有严重错误,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经多次教育不改的职工或职工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企业认为其不再具有一个职工应有的条件,根据规定取消其本企业职工的资格。开除处分应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不得超过五个月。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应给予被处分职工申辩的权利。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的程序是:

①弄清违纪事实,取得证据;②须经厂长(经理)提出;③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常任主席团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有关职工代表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决定;④开除决定要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⑤开除决定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辞退、除名、开除三种处理方式,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应加以区分。企业在处理、处分违纪职工时,只要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规,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违纪职工作出恰如其分的处理或处分,就既可以减少因适用法规不当而引起争议,也可以避免出现过宽过严的现象。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自行离职的处理规定和方式:

企业与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双方都不能违反合同规定的内容,包括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自行离职。任何一方违反都必须按合同规定的责任大小,赔偿经济损失。合同中应明确赔偿损失的定量依据(如培训费、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对在合同期内自行离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除让其赔偿一定的损失外,企业可作除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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