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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4-28 15:13
查看:142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8号)、《关于贯彻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保养〔2020〕3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至6月,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人社部门商请统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统筹地区大型企业名单,民政部门提供统筹地区各类社会组织名单。名单作为参保企业划型数据,划型数据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经市政府相关部门确认的大型企业名单在中国常熟政府网予以公示。参保企业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2020年4月20日前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起变更申请。政策执行期间,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新设企业根据参保人数确定划型,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可按照《转发苏州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苏州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 的通知》(常人社〔2020〕5号)(以下简称《缓缴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享受减免政策后发放工资暂时有困难的参保单位,可同时申请缓缴应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缓缴养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实施方案应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履行民主程序,并达成一致意见。已建立工会的单位,由单位工会组织出具意见。未建立工会的单位,参照已建工会相关程序执行,并报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备案。缓缴情况应当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同时申请缓缴个人缴费部分的参保单位,应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报缓缴实施方案及公开情况、工会意见等相关材料。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并反馈意见。缓缴期间不记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补缴到账后记载个人账户并从到账次月起计算利息。发放工资暂时困难情形消失后,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的代扣代缴义务。

申请单位需填写《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并附报相关材料。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要严格把握缓缴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劳务派遣企业另需报送劳务派遣人员实际用工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材料。对依据《缓缴实施细则》已经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核的单位,在享受减免政策后,仍符合规定缓缴条件的,应重新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务必全面准确把握国家、省、市的减免和缓缴政策,及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推进政策尽快落地落实。要优化经办管理,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可根据实际减免情况,合理调整基金收入预算。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