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
二、补贴条件
在常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常经营并通过自办实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办法,根据当年企业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
四、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须在自办实体名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人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缴后亦不予发放。
2.创业社保补贴不能与其他类别社会保险补贴同时享受,申请时须确认已停止享受其他类别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人名下各类社保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36个月);
3.同一创业实体仅可享受一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4.自办实体中途停业或关闭,社会保险补贴停止发放。
六、补贴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通过自办实体缴纳社会保险一个月后并成功扣款,向常熟市创业指导中心创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应材料;
2.初审:常熟市创业指导中心对补贴对象信息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3.复审:常熟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审批;
4.发放:经审核审批通过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自办实体对公账户。
七、提交材料
(1)《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2)《创业社保补贴自办实体认定审核表》;
(3)《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岗位)补贴花名册》;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自办实体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开户银行及帐号。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9日起实施,相关条款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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