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校大学生及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满3年的外地户籍人员。
二、补贴条件
1.申请人在常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常运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开业3年内吸纳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吸纳高校毕业生是指吸纳毕业3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三、补贴标准
开业3年内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同一企业对带动就业的同一人3 年内只享受一次,3年累计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已享受社保补贴或者其他就业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须在开业3年内提出补贴申请,以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2.申请人须在同一创业实体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3.申请人须在自办实体名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该补贴;
4.申请人为在校大学生须缴纳大学生医疗保险;
5.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在读和毕业的大学生,且在首次申请时需在校或毕业不超过5年;
6.吸纳就业的同一人只享受一次该补贴。
五、补贴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所在辖区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常熟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资料;。
2.初审: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对补贴对象信息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3.复审:常熟市创业指导中心进行复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公示补贴对象,公示通过后,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分别审核审批;
4.发放:经审核审批通过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补贴对象自办实体对公账户。
六、提交资料
1.《常熟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2.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提供户口簿、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的人员提供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出具在校证明原件及本人学生证原件;外地户籍人员提供3年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3.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纳税申报表或完税凭证;
4.招用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供《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
5.与招用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9日起实施,相关条款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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